2月20日有網友在南海網“陽光島社區(qū)”發(fā)帖稱:國家重點文物秀英炮臺屢遭房地產開發(fā)商的破壞。
秀英炮臺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秀英村,建于1890年,和天津大沽口炮臺、上海吳淞炮臺、廣東虎門炮臺并列為中國四大古炮臺,同為抵御外來侵略立下了不朽功勛。上世紀90年代,秀英炮臺列為海南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并成為海南著名的旅游景點。想不到的是,這座赫赫有名的讓侵略者聞之喪膽的炮臺今日卻運交華蓋,遭遇了種種不幸。2006年3月,因門票“入不敷出”而關門謝客,同年6月,使用權轉到開發(fā)商手中,從當年到今年年末,圍墻共發(fā)生了5次倒塌,最嚴重的是去年年末因下雨圍墻一次塌了50米。之所以發(fā)生這樣的狀況,有事實表明是因為有關職能部門要么不作為,要么亂作為。
秀英炮臺“入不敷出”、關門謝客實在是有關職能部門不作為。如果是一般的旅游景點入不敷出、關門謝客,有關部門不用負全部責任,頂多派員到有關景點去,調查了解一下原因,指導一下如何解決入不敷出的問題即可。而秀英炮臺不同,他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依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十條規(guī)定,有關部門必須切實解決好炮臺的經費問題。《文物保護法》2002年10月28日開始頒布施行,四年后秀英炮臺卻因入不敷出而關門謝客,有關部門難道就臉不紅心不跳?
把秀英炮臺的使用權轉到不法開發(fā)商手中,不法開發(fā)商能在炮臺墻外大興土木,致使炮臺遭嚴重破壞,這是有關部門亂作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五條和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秀英炮臺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權是不能轉讓的,但海南泰日暉房地產公司已通過有關部門領到了對炮臺的“合法”使用權。合法,合哪一家的法?下法服從上法,凡與國家《文物保護法》相抵觸的行為都是亂作為。更亂的是,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guī)定,開發(fā)商想在秀英炮臺墻外搞建筑,必須取得省一級的文物行政部門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部門的同意和批準。事實上,去年11月城管局龍華大隊上門進行檢查,發(fā)現泰日暉房地產開發(fā)商并沒有施工許可證。沒有施工許可證,卻搞了五年的開發(fā),亂的也夠可以了。秀英炮臺不是“太歲”,但在那里動土要比在太歲頭上動土還要嚴重,不法開發(fā)商沒有施工許可證卻敢在秀英炮臺墻外動土,他的膽氣從哪里來?
國家文物保護法卻保護不了一座有名的古炮臺,奇哉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