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3月25日,齊白石后人狀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侵犯著作權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院維持了濟南市中院一審的原判,人民教育出版社被判賠償齊白石后人齊良憐等16人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2005年11月,中國美術館與人民教育出版社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將齊白石等四位中國畫大師的作品集結成冊出版。2006年7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對該套書即《中國美術館藏近現(xiàn)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進行了第二次印刷。
2007年5月8日,濟南市新華書店從人民教育出版社教材中心訂購《中國美術館藏近現(xiàn)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四冊)一套。同年12月5日,齊白石后人從濟南市新華書店購得該書,他們認為其中的《齊白石》冊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遂將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市新華書店起訴至濟南市中院。
濟南市中院一審判決: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fā)行、濟南市新華書店立即停止銷售《中國美術館藏近現(xiàn)代國畫大師作品精選——齊白石》;人民教育出版社賠償齊良憐等16人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一審判決后,齊良憐等16人與人民教育出版社均表示不服,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齊良憐等16人認為,原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低,未保護合理支出費用,請求二審法院改判賠償60萬元人民幣。而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答辯則稱,本案訴爭的齊白石作品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獻給國家,此后幾十年一直由中國美術館代表國家使用,在本案發(fā)生前幾十年時間里一直未見齊白石的繼承人對此提出異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山東省高院認為,中國美術館是否因其持有涉案作品原件而享有作品著作權,應當根據(jù)中國美術館與齊白石或有繼承權的后人之間的關系做出判斷。中國美術館主張,其館藏的齊白石作品,為《著作權法》頒布以前接受的捐贈,依照歷史做法,捐贈者在捐贈作品原件的同時,作品的使用權以及著作權也一并交給國家所有。但對此主張,當事人均不能提供證據(jù),法院無從判斷中國美術館在得以保存原件的同時是否可以行使著作權,所以不予采納。(美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