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為文化藝術事業(yè)尋求多元化的資金支持已成為擺在多國政府面前的重要課題。可是,美國洛杉磯卻遇到了“有錢沒處花”的窘境。近日,該市政府文化事務部正在為如何處理多年累積而來的750萬美元公共藝術基金犯愁。
這筆藝術基金源自土地開發(fā)商交納的藝術費用,指定用于城市視覺藝術、表演或其他文化活動,幾乎與洛杉磯市文化事務部900萬美元的年度核心預算相當。2007年,洛杉磯市檢察官洛基·德爾加迪裁定,開發(fā)商交納的公共藝術基金只能用于該建筑所在地一個街區(qū)以內的區(qū)域,不在該范圍內的藝術陳設或文化活動則不能享受該筆藝術基金的資助。該判例導致的結果是,文化事務部坐擁750萬美元的藝術基金卻沒有合法途徑花出去。這筆錢累積自過去幾年里的373個不同的開發(fā)項目,640萬美元是開發(fā)商支付的藝術費用,其余110萬美元則是利息。
在公共藝術立法與藝術基金運用上,洛杉磯有一套成熟的體系。以舉辦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為契機,洛杉磯通過加強藝術建設大大提升了城市品質。洛杉磯重建局是負責洛杉磯公共藝術建設的主要職能機構,在奧運會結束后的次年,洛杉磯重建局將原有的“百分比藝術計劃”升級為一項長期的公共藝術政策并成為法案。該法案要求在洛杉磯進行新建或改建工程的開發(fā)商必須拿出至少1%的開發(fā)費,以資助城市購買公共藝術品、文化作品等。這筆費用的60%可直接用于建筑物所在地的藝術建設,其余的40%則放進市中心文化信托基金,以支持整個市中心區(qū)的公共藝術建設。
該法案為洛杉磯的城市藝術提供了持續(xù)的資金來源,公共文化也不再是擺擺雕塑品而已。它的目的在于通過視覺藝術作品、各式展覽、節(jié)慶活動以及文化設施來提升城市的文化生活品質。數據顯示,在過去的26年里,開發(fā)商的開發(fā)費用已經產生9260萬美元的公共藝術資金,其中2600萬美元來自政府資助的建設項目。視覺藝術家、藝術創(chuàng)作者以及體驗這些藝術作品的洛杉磯市民均從中獲益。
根據規(guī)定,藝術基金的使用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在文化事務部的同意下由開發(fā)商自己挑選藝術家設計并監(jiān)管其資助的藝術;二是開發(fā)商把基金委托給文化事務部,由文化事務部雇用藝術家創(chuàng)作或舉辦演出、文化活動,以滿足公眾對藝術的需求。此前,文化事務部可以把基金用于整座城市的公共藝術建設,但在2007年的法律裁決之后,基金的使用受到了地域束縛,導致急需藝術的地域無法使用基金。
洛杉磯市議會嘗試改變這一局面。2013年5月至11月,市議會審議并通過了一項動議,呼吁律師和參與監(jiān)督建設項目的政府部門尋求對公共藝術立法可能的改革。市議會不僅考慮了地域限制問題,還要求相關部門提交報告,討論是否根據建筑類型增加開發(fā)商需要支付的藝術費用。4月11日,洛杉磯首席財政官羅恩·加爾佩林將這一努力進一步推進,公布了一份洛杉磯公共藝術審計報告,指出藝術基金的消費缺乏活力,并建議放寬“以一個街區(qū)為半徑”的要求。加爾佩林表示,審計人員研究了加利福尼亞州的其他5座城市,發(fā)現其他城市的公共藝術消費并沒有受到如洛杉磯這種“狹隘的地域束縛”。
藝術組織“洛杉磯藝術日”日前也對市議會進行游說,希望各方采取具體行動,實現藝術基金的早日解凍。該組織負責人丹妮爾·布拉策爾表示,隨著各方努力,議會成員和法官將認識到藝術和文化在洛杉磯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