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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美術館館長遭遇“剽竊”謎案 美術界署名潛規(guī)則被爆料

時間:2010-07-05 00:53:22 | 來源:法制網(wǎng)--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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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撰稿人黃以明起訴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侵犯其著作權的案件,轟動藝術界。剽竊的指責,被署名的聲明,行業(yè)“潛規(guī)則”的爆料,都牽扯著范迪安。近日,《法治周末》記者對此案進行了多方采訪

  ▲2006年3月15日,《空間想像———蕭長正的穿透雕塑展》在中國美術館2號展廳舉行。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臺灣著名雕塑家蕭長正、文化部中外文化交流中心主任呂軍、文化部產(chǎn)業(yè)司司長李曉磊觀看展覽。

  坐在《法治周末》記者面前,自由撰稿人黃以明提起自己的遭遇,雖然事隔3年之久,卻依然克制不住激憤,本來就不流利的普通話更加磕磕巴巴。

  沒有人會將這個坐在有暖氣的屋里仍然穿著厚衣服、話都說不利索的人與藝術家聯(lián)系起來,更沒有人會想到,這個自稱為“自然之子”的人,就是將大名鼎鼎的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推到被告席上的人。

  據(jù)黃以明的代理律師透露,該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初步定于4月13日開庭。

  剽竊還是被剽竊

  事情緣起于2000年,黃以明為我國臺灣地區(qū)當代雕刻藝術家蕭長正的雕塑藝術所寫的評論文章《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此文發(fā)表于2000年第10期的《藝術新聞》上。

  據(jù)黃以明稱,《藝術新聞》是臺灣地區(qū)藝術界第一權威雜志,面向全球發(fā)行,而該文章是其歷時將近一年獨立完成的。

  事件直接起因于2006年3月在中國美術館舉辦的一次展覽。當年正值“首屆兩岸經(jīng)貿(mào)論壇”開幕,在臺灣地區(qū)負有盛名的蕭長正在中國美術館舉辦其個人作品展。

  在這次展覽上,“宣傳的核心都是圍繞著‘自然精神’這一學術符號來展開的,展覽的靈魂是作為我思想結晶的‘自然精神’”。黃以明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但是,在這次展覽的宣傳材料上,雖然引用《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中的相關文字,但卻沒有署名,黃以明后來將此稱為“去黃以明化”的開端。

  這次展覽的策展人,正是中國美術館館長范迪安。

  黃以明向《法治周末》記者展示他公證的一份材料顯示:在2006年2月出版的《中國美術館》雜志中,“展覽”欄目對蕭長正的展覽作了預告,預告中有一段文字全文摘自黃以明的文章,但沒有任何關于作者或者文章來源的標注。

  黃以明還注意到兩個細節(jié)。“以前每期的《中國美術館》‘展覽’欄目中刊登的文章都會署名范迪安,但這次,沒有任何作者的信息。”另一個細節(jié)是在范迪安的網(wǎng)站主頁上,其個人簡介中對策展的多次活動均有提及,卻對2006年策劃展覽活動只字未提。

  展覽中的文字宣傳僅僅是案件的一個開端。

  隨后一次偶然的機會,黃以明發(fā)現(xiàn)在中華特產(chǎn)網(wǎng)和全球特產(chǎn)網(wǎng)兩個網(wǎng)站上,登載過一篇名為《〈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1600多字,有1500多字出自黃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而文章的署名,正是范迪安。

  “從不署名到署別人名,就是‘去黃以明’的過程,后面根本就是剽竊。”黃以明決定維權。

  黃以明于2009年年底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媒體通報將起訴范迪安。由于涉及中國美術館館長,此事旋即引起廣泛關注,由一起單純的著作權糾紛升級為文藝界公共事件。

  不久,黃以明正式向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被告為范迪安,第二被告為蕭長正。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chǎn)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并非在展覽的文字宣傳中不能用到別人的文章,“關鍵是看怎么用,如果符合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構成侵權”。但他強調(diào),“無論怎么用,都應當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如果引用別人的東西不署名或者連標注都沒有,肯定是侵權”。

  署名還是被署名

  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第6天,作為該案第一被告的范迪安在“人民網(wǎng)”上公開發(fā)表《關于黃以明狀告本人“剽竊”其文章一事的聲明》,認為全球特產(chǎn)網(wǎng)“胡亂編造,盜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但“并非本人所為,并與本人毫無關系”。

  在這份將近1500字的聲明中,范迪安稱其在蕭長正作品展時確曾寫過一篇短文作為展覽前言,此外并未寫過有關蕭長正的文章,更沒有向中華特產(chǎn)網(wǎng)、全球特產(chǎn)網(wǎng)投過任何稿件,且將其得知此事后與黃以明溝通澄清事實的過程一并作了描述。

  黃以明一方卻不能接受這樣的說法。黃以明的代理律師、北京律師協(xié)會著作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葛小鷹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稱:“開脫的話誰都會說,那怎么不署別人的名,偏偏就是他(范迪安)?”

  范迪安的聲明發(fā)出之后,輿論遂成三派之勢,一派開始聲討身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剽竊抄襲的不端,司馬南在其微博上就說“館長也會抄襲”“自由撰稿人的水平超過館長”;一派強烈質(zhì)疑黃以明借此事炒作,斥其為無賴,同情范館長無故受誣陷;另一派則站在中間,把整個事件和雙方都評說一遍。

  “口水仗沒有意義,到時候看證據(jù)說話吧。”葛小鷹在電話那頭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據(jù)他透露,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因此案第二被告蕭長正是臺灣地區(qū)人,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涉臺案件,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初步定于4月13日開庭審理。

  《法治周末》記者按照全球特產(chǎn)網(wǎng)上提供的聯(lián)系方式致電過去時,居然是空號。中華特產(chǎn)網(wǎng)的工作人員則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網(wǎng)站刊登的文章一般都是轉載,原來怎么署名他們就怎么登。但當《法治周末》記者問及網(wǎng)站刊登《〈我的森林〉與自然精神》一文的具體情況時,網(wǎng)站工作人員表示因初到網(wǎng)站并不知情,網(wǎng)站負責人也不在。

  《法治周末》記者也試圖聯(lián)系身處漩渦中心的范迪安館長了解事情真相,但每次致電中國美術館,工作人員均稱范館長在開會。截至本報發(fā)稿之時,也沒有收到中國美術館方面對采訪函的回復。

  范迪安在“人民網(wǎng)”聲明的最后,稱黃以明把網(wǎng)站的過錯視為他的過錯,是“‘莫須有’的指控”。

  李順德研究員指出,不是不存在被署名的可能,現(xiàn)實中被署名、尤其是名人被別人故意栽贓的情況也不是沒有,但證明文章“被署名”的責任在被告。“文章公開發(fā)表了,上面就署了你的名字,別人有理由懷疑你是剽竊抄襲者。”

  李順德同時也表示,就此案件情況來看,如果真的存在被署名的情況,范迪安完全可以請求法院調(diào)查,或者向法院申請由公安機關介入調(diào)查,“比如查發(fā)文IP,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至少在技術上是完全不成問題的”。

  是否緣于“潛規(guī)則”

  原告黃以明言之鑿鑿,被告范迪安館長大呼冤枉甚至不惜高調(diào)聲明,加之輿論對雙方的指責,令這一案件真相撲朔迷離。

  《當代藝術》雜志主編、大連現(xiàn)代美術館學術總監(jiān)程美信卻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美術界的署名‘潛規(guī)則’才是真相所在”。

  程美信在其博文《范迪安“剽竊案”的羅門生現(xiàn)象》中稱,以范迪安的專業(yè)修養(yǎng)和理論功底,其直接剽竊黃以明文章的“可能性幾乎等于零”。而“領導官員與學術名家一向只掛名不做事……除了人情世故外,為錢‘授名售名’也是常有的事”。

  程美信進一步分析指出,范迪安作為中國美術館館長和2006年蕭長正作品展策展人的雙重身份,意味著蕭長正可能正是整個剽竊案的“潛在關鍵人物”。“遵照中國美術界的‘潛規(guī)則’,蕭長正是付出實際代價并擁有合法使用‘范迪安’的署名權,至少在他這次擁有策展人的評論文字。”

  巧合的是,黃以明也一直向《法治周末》記者強調(diào),整個案件的核心人物是“蕭長正”。據(jù)黃以明稱,他與蕭長正私交甚篤,蕭長正曾在其作品集中全文收錄《自然精神的現(xiàn)代構成》,并且“蕭長正是惟一擁有我這篇文章全文的人(記者注:《藝術新聞》發(fā)表該文時有刪節(jié))”。

  據(jù)黃以明稱,事發(fā)后他一直給蕭長正打電話試圖了解事情真相,但3年未果。

  程美信除了對案件真相作了大膽猜測外,還在博文中透露,“身為美術館館長出面給在本館里做個人展覽的藝術家當策展人,這既不符合學術規(guī)范也存在濫用職權的嫌疑”,并進一步指出“范迪安涉及授(售)名的學術不端同時還有‘職權腐敗’的行政責任”。

  在博文的最后,程美信說,當事人在剽竊事件中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真正遭到踐踏的卻是社會的制度、公眾的情感、學術的尊嚴、藝術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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