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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剽竊?造假?——近期視覺藝術領域典型案例評點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7-03 17:15:49 | 文章來源: 中國藝術報

本文主要對2011年發(fā)生的幾起具有典型意義的藝術法案例做一個簡短點評。 

案例一

攝影家薛華克訴油畫家燕婭婭侵犯版權案

觀點:一審法院判決的主旨是說,創(chuàng)作的題材不能夠被人來壟斷。你覺得這個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攝作品,那么我去采訪她,畫速寫,創(chuàng)作油畫,這是法律允許的,這符合版權法的精神。如果兩個作品是兩個作者各自獨立創(chuàng)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權問題。

圖為燕婭婭的油畫作品《奶奶》



圖為薛華克的攝影作品《老人》



原告薛華克在起訴書中稱,2005年,被告燕婭婭向他索要作品欣賞,他將一些作品洗印件或書籍贈與燕婭婭。此后,他陸續(xù)發(fā)現(xiàn)燕婭婭將他的8幅攝影作品演繹為油畫作品并展出、拍賣,其中的4幅作品分別以20余萬至30余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

目前法院僅對其中一幅作品做出了判決,即燕婭婭的《奶奶》,薛華克指其演繹了他的攝影作品《老人》,對此索賠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薛華克和燕婭婭分別前往帕米爾高原,以當?shù)鼐用駷閷ο筮M行創(chuàng)作,并在當?shù)叵嘤觥QθA克稱《老人》即在當時拍攝完成,并提交了該作品的膠片底片,但未就該作品的發(fā)表情況提供證據(jù)。

燕婭婭的油畫作品《奶奶》分別發(fā)表在2006年12月發(fā)行的《中國油畫》雜志上,以及2007年5月出版的油畫作品集《婭婭山上的故事》一書中。為了證明該油畫系自己創(chuàng)作,燕婭婭還提交了一張草圖,并附有畫中老人家屬的證言,稱畫中形象系燕婭婭于2005年繪制,燕婭婭還與老人家屬簽訂了肖像權使用合同。

法庭上,法官將《老人》與《奶奶》進行比對,兩幅作品均以手戴戒指的老人臉部特寫為畫面主要內(nèi)容,兩幅作品從基本的形式上看是非常相似的,但它也有很多的不同,特別是神態(tài)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薛華克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燕婭婭在創(chuàng)作涉案油畫時有機會接觸到其攝影作品。并且,燕婭婭本人確與薛華克在同一時間前往帕米爾高原進行創(chuàng)作。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燕婭婭創(chuàng)作涉案油畫時使用了薛華克的攝影作品。綜合上述理由,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薛克華的訴訟請求。宣判后,薛華克因不服判決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本案承審法院回應公眾質(zhì)疑時說,兩幅作品都是以相同人物為特定創(chuàng)作對象的,二者存在的相同之處主要屬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勢和神態(tài),既非燕婭婭臆想產(chǎn)生,也非薛華克在拍攝過程中創(chuàng)造產(chǎn)生,而是客觀存在的。作為不同類型的作品,油畫《奶奶》與攝影作品《老人》的創(chuàng)作手法、使用的介質(zhì)材料均不相同,兩幅作品在尺寸、顏色以及局部細節(jié)等表現(xiàn)方式上也存在差異。此外,雙方都認可曾于同一時間段去帕米爾高原寫生,而薛華克沒有《老人》這幅照片發(fā)表過的證據(jù),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他給燕婭婭傳過照片,也就無法證明燕婭婭接觸過這張照片,所以無法認定燕婭婭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的主旨是說,創(chuàng)作的題材不能夠被人來壟斷。你覺得這個老人的形象好,你去拍攝作品,那么我去采訪她,畫速寫,創(chuàng)作油畫,這是法律允許的,這符合版權法的精神。如果兩個作品是兩個作者各自獨立創(chuàng)作的,就不存在侵犯版權問題。

但是,薛華克起訴燕婭婭侵權作品一共有8組。這8組作品之間,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其中存在太多的相似性成分。綜合起來分析,通常情況下,由于攝影特有的記實功能,要說是攝影抄襲了油畫不大容易,而說油畫是根據(jù)攝影改編的說法更加合乎事理、合乎法理。

案例二 

油畫家曾梵志《豹》被指抄襲攝影作品《風雪之豹》

觀點:需要注意的是,學術上的批評和法律上的侵權是兩回事。版權是私權,當事人并沒有因此走進司法程序,所以這里還談不上法律上的剽竊和侵犯版權。我們不鼓勵“山寨”,但是需要對“山寨”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這種赤裸裸的復制以及隨后的將它拍出高價,我們可以從學術批評這個角度,無論對它進行怎樣的批評都是可以的。

圖為曾梵志油畫作品《豹》



圖為史蒂夫·溫特的攝影作品《風雪之豹》



曾梵志是一位有名氣的畫家,2011年5月28日他將自己的油畫作品《豹》在香港佳士得慈善拍賣上義拍,這幅作品最后以3600萬元人民幣成交,所得善款全部捐給公益事業(yè)。這本是一件好事,然而,這幅作品卻惹來了人們的質(zhì)疑。有網(wǎng)友爆料說,這幅作品和曾獲英國野生生物攝影2008年度大獎、攝影師史蒂夫·溫特拍攝的《風雪之豹》相似。這幅攝影作品還曾刊登在《國家地理》雜志上。從藝術法上怎么來看這兩個如此類似的作品? 

對這個案例,藝術界有很多的討論,有人說,把油畫《豹》跟攝影作品《風雪之豹》放在一起,“只要有基本判斷力的人都會發(fā)現(xiàn)兩者有90%的相同”。也有人說曾的行為是否屬于一種“挪用”。“挪用”其實是藝術創(chuàng)作中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比如,有人在達芬奇的《蒙娜麗莎》的女主角臉上加了兩撇胡子,可能就是一種“挪用”。還有杜桑,他把一個小便池搬到美術館,取名為《泉》,在藝術史上是一件很有名的作品,可能也是一種“挪用”。但是我覺得這個案子不是挪用,而是一種赤裸裸的復制。

需要注意的是,學術上的批評和法律上的侵權是兩回事。版權是私權,當事人并沒有因此走進司法程序,所以這里還談不上法律上的剽竊和侵犯版權。我們不鼓勵“山寨”,但是需要對“山寨”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這種赤裸裸的復制以及隨后的將它拍出高價,我們可以從學術批評這個角度,無論對它進行怎樣的批評都是可以的。

案例三 

“天價”徐悲鴻油畫《人體——蔣碧薇女士》被指造假

觀點:我認為,20世紀末、21世紀初這段時期的中國藝術史,注定是充滿困惑的,50年、100年以后人們在研究這段歷史的時候,他們大部分的時間不是用來欣賞藝術的高下,而是鑒別藝術的真?zhèn)危驗檫@個時代留下太多的假畫。

圖為“徐悲鴻油畫作品”《人體——蔣碧薇女士》



這也是最近的一個案例。2010年6月22日,北京九歌拍賣有限公司春季拍賣會上,一件名為《人體——蔣碧薇女士》的“徐悲鴻油畫”以1200萬元起拍,經(jīng)數(shù)次競價,以7280萬元的天價落槌成交。當時,這幅油畫的拍賣信息被發(fā)布于多家網(wǎng)站,同時配發(fā)的還有“徐悲鴻長子徐伯陽”所出示的“背書”和“徐伯陽與這幅畫的合影”,以證明該畫為“徐悲鴻真跡”。然而見諸報端的一封關于“徐悲鴻油畫造假”的質(zhì)疑公開信,卻將這幅拍出已一年多的油畫再次推上了風口浪尖。10位中央美院油畫系首屆研修班的學員,聯(lián)名指出,這幅畫是當年他們研修班的習作之一!

這個案子有意思的地方是徐悲鴻的長子徐伯陽為這張畫的“背書”,他不僅為這張畫寫了證明,證明這張畫是他父親徐悲鴻畫的,還跟這張畫在一起拍了照片,以顯示畫作為其父所作無疑。

這里簡單地對此案做一個點評,我選了四個關鍵詞: 

第一個關鍵詞是“陷阱”。許多藝術家揭露出很多假畫的事情,實際上當下的中國藝術品市場,用一個調(diào)侃的話就是“玩兒的就是心跳”,假畫太多了,處處是陷阱。我認為,20世紀末、21世紀初這段時期的中國藝術史,注定是充滿困惑的,50年、100年以后人們在研究這段歷史的時候,他們大部分的時間不是用來欣賞藝術的高下,而是鑒別藝術的真?zhèn)危驗檫@個時代留下太多的假畫。當下的藝術市場就是這樣一種情況。如果心臟不好,承受不了買假蝕本的壓力,就不要貿(mào)然進入藝術市場。

第二個關鍵詞是“鑒定”。現(xiàn)在,許多媒體以及牽涉到假畫的當事人都呼吁要加強對藝術品的鑒定。確實,我們有一個級別很高的鑒定委員會,有一批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承認的藝術品鑒定專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鑒定,它沒有級別之分,也沒有鑒定通才。比如一個人他能鑒定齊白石的作品,他未必能鑒定潘天壽的作品。對一件作品的真?zhèn)危枰幸粋€規(guī)范的可靠的鑒定制度,不能因為某人有很高的頭銜就認為他的鑒定意見是最準確的。鑒定制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tǒng),在這個方面確實是缺乏具體的可應用的操作規(guī)范,相應的法律也不夠完善。

第三個關鍵詞“保真”。藝術品市場區(qū)別于普通商品市場,對古董和舊貨很難保真,它們跟我們在超市里購買批量生產(chǎn)的商品、工業(yè)品、普通商品是不一樣的。藝術市場不保真,或者說很難保真。不保真不意味允許造假。許多藝術品的特性決定著不可能要求對它們保真。具體到某一家拍賣行,可以通過一些措施來確保客戶利益,保證市場對其上拍藝術品的信任度,這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絕對的保真,在藝術市場里很難做到。

第四個關鍵詞“免責”。《拍賣法》第61條第2款規(guī)定了拍賣行的免責條款,對于拍賣圖錄上所標明的作品的作者、年代、價值等,那只是一個參考,拍賣行可以做出免責聲明,也就是說在拍賣圖錄所標明的信息僅供買家參考,拍賣行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是起草《拍賣法》的時候,專門為了適應藝術品拍賣市場的需要而制訂的。我們不要把這樣一條規(guī)定和適用于一般消費品市場、適用于一般商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賠二那個條款相混淆。

簡短的結語

版權法鼓勵創(chuàng)作也保護創(chuàng)作,但是版權不是一個動輒得咎的制度。兩件作品相似不一定構成侵權。版權法從根本上說不是杜絕復制,而是鼓勵創(chuàng)作。在復制、創(chuàng)作、剽竊之間有它明確的法律界限。對于版權侵權不應機械地判斷,而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結合案件所呈現(xiàn)出的全部信息,才能做出合乎事理、合乎法律的裁判。當下的藝術市場機會和陷阱并存,投機者慎入。對待一件具體的作品,如果作者是嚴肅的,發(fā)表作品的時間、地點、觀眾是特定的、有選擇的,發(fā)表作品目的是有所指的,就應當給予更多的理解和寬容。優(yōu)秀的藝術作品不是管出來的,過分的嚴苛將窒息藝術創(chuàng)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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