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臺辦例行新聞發(fā)布會上,有記者以臺北故宮院長的“完善司法免扣押條款,臺灣文物才能來大陸展出”的說法進行提問。國臺辦發(fā)言人楊毅表示,大陸支持、鼓勵兩岸文博機構加強兩岸文物雙向交流,不會出現(xiàn)臺灣方面擔心的問題。
此前臺北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曾對臺媒表示,臺北故宮文物借展條件,一是要以單位全名展示,二是要通過司法免扣押法案。臺北故宮文物無法借展大陸,正是因這兩點無法達成合作協(xié)議。
多名文物專家昨天向早報記者表示,依照目前我國的文物進出境法律以及展覽簽署的相關合約,并不會出現(xiàn)有爭議文物被扣留的情況。“在這個問題上臺灣有一些過慮了。”文物專家謝辰生說。
臺灣故宮表示“絕對不是我們能置喙的”
國臺辦發(fā)言人楊毅表示:臺灣文物舉辦文物展覽有其特殊規(guī)定,例如要采取簽署協(xié)議、辦理商業(yè)保險等保障性措施。實際上不會出現(xiàn)臺灣方面擔心的問題。如果有必要,兩岸也可以在充分交換意見的基礎上,做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安排。
10天前臺北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來北京故宮借展。臺灣“中央社”報道稱,馮明珠表示大陸文博界希望臺北故宮能出借文物到大陸展出,但是臺北故宮借展的兩項先決條件,一是要標示“故宮博物院”全名,二是通過司法免扣押法案。
該報道稱,“司法免扣押”涉及立法事宜,馮明珠稱“絕對不是我們能置喙的”。根據(jù)臺灣《新聞辭典》的定義,“司法免扣押”條款主要規(guī)定擁有爭議文物赴外展出,不會受到司法追訴或扣押,以確保外借文物“有借有還”。但一位文博機構的法律專家介紹,簽署“司法免扣押”條款不能算是國際主流。北京大學賽克勒考古與藝術博物館副館長宋向光介紹,司法免扣押并不是一個國際公約,只能算國與國之間簽署的協(xié)議。“簽署這些條約的國家,主要都是當年的‘文物流入大國’,它們一方面簽署司法免扣押條款,另一方面,其中很多國家都沒有簽署文物返還的國際公約。”
2010年原北京故宮院長鄭欣淼接受《文匯報》采訪時表示,臺灣在1992年制定“司法免扣押”條款,是基于歐美博物館到臺灣的借展需求,規(guī)定只將文物借給和臺方簽署此條款的國家和地區(qū),以確保出借文物萬無一失。
盧浮宮文物來京無須“司法免扣押”
“根本不會出現(xiàn)借展文物被扣留的局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也沒有出現(xiàn)過這種情況。”年過九旬的文物專家謝辰生說。
2008年,盧浮宮文物曾在故宮展出,法國雖然也在臺北故宮舉隅的簽署司法免扣押條例國家中,但來大陸展出,也只是按國際慣例簽署一份合作協(xié)議。在合作協(xié)議中詳細列明雙方博物館的權利和責任,包括何時何地把文物以何種方式搬運、交收、儲存、展示、保護,以及何時何地如何歸還等要求。“來多少件文物,最后都是完整無損如數(shù)返回,協(xié)議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前述文博機構的法律專家表示。
據(jù)悉,國家文物局和北京故宮為了促成兩岸故宮間的交流,曾發(fā)表聲明:回大陸展覽的文物不涉及所有權和保管地點的問題。鄭欣淼也曾表示,我國追討的流失文物包括被八國聯(lián)軍掠奪的或非法走私的文物,但在臺北故宮的文物卻不屬此列,“兩岸故宮文物不應該背負、也本來就不存在政治包袱。”
鄭欣淼在任期間采取了許多積極措施,曾公開宣稱臺方如可借展,北京故宮可以抵押相等乃至更高價值的文物在臺北故宮,也曾倡議在第三地合作辦展,還曾表示只要臺方愿意,像盧浮宮展覽時的那類協(xié)議隨時可以簽。
需要兩方面積極配合
另外,“司法免扣押”的條例被規(guī)定只能在國與國之間適用,而臺灣與大陸之間的文物交流顯然不在此列。
而另一個條件:顯示臺北故宮全名,也有其原因。兩岸故宮2009年破冰,之后進行一系列交往、合作活動,雙方往往以“北京故宮”“臺北故宮”互稱,而共同身份則是“兩岸故宮”。但事實上,臺北故宮在臺的全稱是“國立故宮博物院”,如果需要簽署協(xié)議、文書時,通常所稱的“臺北故宮”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法人,而其全稱又未能被大陸方所接受。《富春山居圖》借展時,需要一個基金會作為第三方,分別與兩家故宮簽署協(xié)議。
宋向光認為,國內(nèi)對兩岸文物、文化交流一向持比較積極態(tài)度,包括此前臺北故宮多次借展都予以積極配合。而對于臺北故宮文物能否在大陸展出,在他看來還是需要臺灣方面的積極配合:“像《富春山居圖》那樣,利用第三方、中間人來處理,這種方式也是可以借鑒的。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需要看臺灣方面的積極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