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普通的形象理解是:大千世界中,凡被人們的視覺或聽覺感知的客觀實在都具有形象。這些形象都是具體的,如人、動物、植物、山川河流等等,屬于視覺形象;歌聲、笑聲、讀書聲、風聲、雨聲、鳥叫聲、笛鳴聲等等,屬于聽覺形象。對于藝術來講,一般都把不模擬客觀事物具象的藝術稱為抽象藝術,如建筑、音樂、書法等。相對于建筑、音樂和書法的其他藝術,如繪畫、雕塑和攝影等,則是表象(具象)藝術,因為這些藝術都是在模擬客觀事物的具體形象。概括起來說,客觀世界中的一切客觀實在,都是以具象的形式存在著。但作為藝術形象來說,又存在著具象和抽象之別。藝術形象包括具象和抽象,藝術的“抽象”相對于“具象”。因此,藝術形象應包括具體的形象和抽象的形象,藝術形象是非常廣泛的,也是豐富多彩的。所以不要一提藝術形象就非認為是具象不可,而把抽象的藝術形象排除在藝術形象之外。凡是抽象藝術,其藝術形象一旦被藝術家創(chuàng)造出來,就成為生動、具體、可感(客觀實在)的了。也就是說,抽象藝術同樣具有形象,并因其不模擬客觀事物的具象,故而稱其為抽象的藝術形象。②抽象的形象意味也是豐富多彩的:事(物)象抽象、形式抽象、屬性抽象、情緒抽象等等。很顯然,書法屬于抽象藝術的范疇,其形象是抽象的,因為它不模擬客觀事物的具體形象,所以它是唐代書論家張懷瓘所謂的“無聲之音”、“無形之相”,這是因為漢字體符號能指的先天抽象性所決定的。又因為書法藝術是用紙、筆、水、墨、漢字形體等作為材質媒介來塑造視覺形象的,因此可以說書法藝術是抽象的視覺造型藝術,給人以形式美、節(jié)奏美、韻律美的視覺享受。
再者,張先生所說的“書法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符號的存在”?張先生沒有在文章中予以展開論述和闡釋。如果說藝術符號就是藝術媒介,即藝術的物質表現(xiàn)手段,那么中國書法不但是以各類漢字體符號為表現(xiàn)對象的藝術,而且是以漢字體符號的字形及其點畫(線條)形狀、字形結構為藝術媒介的“人為符號”藝術。“書為形學”(康有為),中國書法作為訴諸視覺的“形”的藝術,正是建立在漢字重形的基礎之上的。中國漢字符號的三美,即意美、音美、形美中,只有“形美以感目”(魯迅)才是它升華為抽象視覺造型藝術的唯一契機。對于書法藝術的視覺抽象造型的特質,白謙慎先生講得很精到,有助于認識書法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藝術符號存在或藝術本體存在。他認為:“漢字,是書法藝術唯一的造型對象……那由‘象形’發(fā)展而來的漢字形體,卻仍具有造型的意義。漢字形體基本呈方塊形,形體又有繁簡、大小、俯仰、疊復、長短、疏密、欹正、向背等具有造型意義的結構特征,加之漢字的數(shù)量極多,每個字的形狀都講結構,講布置,況且還有正草隸篆等書體,這就為書法藝術提供了絕好的造型對象……書法家們就自覺地利用漢字形體可塑造性極強的特點,對它進行藝術造型。在漢字形體的基礎上,書法家們創(chuàng)造了多姿多彩的書法形象……漢字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具有造型意義的事物,書法就是漢字造型藝術。③”書法藝術媒介的本身都是具有先天的抽象形質,由此可見,書法是一種訴諸視覺的抽象形象的藝術符號的存在。
還有,古典書論關于書法藝術的本體精神、藝術創(chuàng)作、藝術構思(觀物取象、化象為意、化意為象的過程)和對書法藝術作品的審美欣賞論述中,也是時時處處不離“抽象形象”的想象、聯(lián)想、體味、琢磨和把握,充分顯示書法抽象藝術形象的視覺本體存在,所提出的一些概念,如“形”、“象”、“相”“勢”、“形質”、“神采(性情)”等等,有相當(類似)于現(xiàn)代藝術的形式、內容、形象等等概念的內涵:
“為書之體,須入其形,若坐若行,若飛若動……有縱橫可象者,方得謂之書矣。(蔡邕《筆論》)④”
“觀其法象,俯仰有儀,方不中矩,圓不副規(guī)。(衛(wèi)恒《四體書勢》)⑤”
“夫欲書者,先乾研墨,凝神靜思,預想字形大小、偃仰、平直、振動,令筋脈相連,意在筆前,然后作字。(王羲之《題衛(wèi)夫人筆陣圖后》)⑥”
“于天地山川,得方圓流峙之形;于日月星辰,得經緯昭回之度,于云霞草木,得霏布滋蔓之容……通三才之品匯,備萬物之情狀者矣。(李陽冰《論篆》)⑦”
“觀夫懸針垂露之異,奔雷墜石之奇,鴻飛獸駭之資,鸞舞蛇驚之態(tài),絕岸頹峰之勢,臨危據(jù)槁之形。或重若崩云,或輕若蟬翼;導之則泉注,頓之則山安;纖纖乎似初月之出天涯,落落乎猶眾星之列河漢。(孫過庭《書譜》)⑧”
“書道妙在性情,能在形質。然性情得于心而難明,形質當于目而有據(jù)……。(包世臣《藝舟雙楫》)⑨”
總之,書法藝術的形式是抽象的,所創(chuàng)造的藝術形象也是抽象的,書法藝術是一種抽象藝術形象的審美情感符號的存在,書法藝術的作品實際上是一種抽象藝術形象物化的具體存在,而并不是像張先生為書法藝術所作的本體定性那樣:“書法作為一種沒有形象的符號的存在”。“一字之差,千里之別”,如果把張先生的話只換一個字,即將“形”字換成“具”字,其原話就變成了“書法作為一種沒有具象的符號的存在”、“書法太難,難在它沒有具象”,這樣一來便能文氣通暢,順理成章了,其意思也就大相徑庭了,既沒有否認書法藝術的形象性,又能顯示書法藝術形式技巧的難度和抽象藝術形象的獨具魅力,而且合乎書法藝術的本體精神。
注釋:
①②參見金開誠《書法藝術的形式》、拓之《書法是抽象的造型藝術》,載《書法大觀》第25、26、62頁,1995年北京大學版。
③白謙慎《也論中國書法藝術的性質》,《書法研究》1998年第2期。
④⑤⑥⑧⑨《歷代書法論文選》第6、16、26、125、667頁,1979年上海書畫出版社版。
⑦李陽冰《論篆》,《歷代書法論文選續(xù)編》第38頁,1993年上海書畫出版社版。
張衛(wèi)東(上海) 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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