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華僑大學教師劉向東狀告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高名潞抄襲其作品一案,7月2日下午,高名潞的訴訟代理人委托雅昌藝術網(wǎng)發(fā)表獨家聲明,如下:
關于誣告“意派”一案的簡要說明
2010年6月中,高名潞先生在接到此案消息后即委托我和冀鵬程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反駁和反訴。很明顯劉向東是在亂用訴權以博得他人關注,因此我方并沒有在網(wǎng)絡、報紙雜志等媒體發(fā)表相關回應文章,試圖將事件控制在法律程序內,待法院判定后再將案件詳細過程予以公布。但是,劉向東得寸進尺,通過網(wǎng)絡等媒體一再發(fā)布侵犯高名潞先生名譽權的言論,作為當事人,我們在此做簡要說明:
1、我們認為“意派”是高名潞先生30多年來理論觀點合理發(fā)展的結果;我們已按照法律要求對劉向東訴訟書中的9個要點進行了一一駁斥;在這個案件中,劉向東是在濫用訴訟權;
2、在7月1日出現(xiàn)在網(wǎng)絡,題為“國內藝術家狀告美國哈佛大學博士高名潞抄襲”一文中,有如下幾點并非事實:
A、劉向東律師孫海潮認為“目前本案證據(jù)比較充分,高名潞的抄襲行為對劉向東構成了侵權”。事實上,劉向東證據(jù)根本不充分。在法庭中,他的律師沒有提交任何新證據(jù)。僅有的證據(jù)包括署名劉向東的那3篇短文,其中一篇發(fā)表在《江蘇畫刊》,其余兩篇均于2008年發(fā)表,總共千余字。其余證據(jù)皆是高名潞先生文章。劉向東惡意在高名潞先生文章旁邊加批注,以擾亂法官判斷。而劉向東卻不能為這些批注提供任何證據(jù)支撐。
B、文中說“召集雙方到庭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和談話,被告方之一高名潞曾表示要反訴劉向東誣告,但這一請求隨即被法院駁回。”實際上法院并沒有駁回我方反訴訟請求。什么叫“駁回”?駁回意味著法院已經(jīng)審理了案件,并對案件進行了“駁回”的宣判。事實情況是,法院僅僅電話通知我,建議我們在此案結束后再次訴訟劉向東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因為“名譽權”和“著作權”不屬于同一個法律關系。
C、文章還屏蔽了6月28日法庭中的一個事實:法官助理問孫海潮律師是否接受庭外和解的建議時,他立刻回答:“當然同意”。而我則回答“堅決不同意調解”,必須讓法院依法判決。由此可見,劉向東就是想鬧事而已,而律師也知道沒有勝算,僅僅希望拿點微薄的勞務費。
3、開庭結束后,我們將把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公布于媒體;
4、劉向東已經(jīng)對高名潞造成了名譽權侵權,嚴重影響了高名潞先生正常工作與生活,影響了高名潞現(xiàn)當代藝術研究中心的正常運作。他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本案結束后,我們將起訴劉向東造成高名潞先生“名譽權侵權”,要求劉向東賠償高名潞先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并在媒體持續(xù)半年向高名潞先生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