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老北京拍賣行:花頭門道勝似今日》有一段:盧溝橋事變后,宋哲元撤走,日偽官方將中南海內(nèi)宋哲元所有的東西大拍賣,就有不少人買了便宜貨。投機的拍賣行見到“下戶拍賣”有吸引力,就借用某些破落世家的府第,以拍賣“祖?zhèn)鳌薄坝n”的珍貴文物和家藏的皮貨細軟為幌子,事先和這家主人談好分成辦法,然后到“掛貨屋子”搜尋些假古董、字畫之類,搭配上自己滯銷的“臥貨”,到時候再找一些同行裝成闊綽買主在拍賣現(xiàn)場抬價。他們把價錢抬到接近“底價”,凈等局外人遞價,上面的拍賣師立刻“拍板”。故事反映拍賣的原旨是甩賣,既能在短時間內(nèi)清理掉需要處置的物品,又能使操作公開透明。但清理罰沒物資、家道中落,這種令淘客歡欣鼓舞的好事并不常有,而人們總是希望奇跡重復發(fā)生,于是賣方摸準買方心理,就做成了局。拍賣行本該是中間人,卻賺到了比傭金更多的利益。
現(xiàn)代拍賣也一樣,首先是它需要賺取交易產(chǎn)生的傭金,并且越大越好。藝術品的稀缺性,根本沒有那么多可供交易的拍品,拍賣行千方百計地挖掘可供交易的貨源,國內(nèi)海外,幾乎要將地球翻遍。遇到稀有珍品,或有新聞價值的拍品,不吝在各種媒體投放廣告,大肆宣傳,高價產(chǎn)生的傭金才是拍賣行的利益所在。其實這也是借助宣傳“搭架子”,促使買家看高估值,違規(guī)的則讓賣家直接參與托價,以及拍賣行直接拍賣自己的“臥貨”,最惡劣的是賣假貨。
知假賣假或?qū)φ婕侔殃P不嚴,拍賣行是不負法律責任的。因為拍賣是中介行為,按法理它不是買賣主體,無法對買賣行為負責,延伸為無法對拍品負責,所以拍賣法依此而立。而賣家賣假通過拍賣行中介,也規(guī)避了責任,又產(chǎn)生了一大批依賴給各大拍賣公司輸送拍品的委托人,其中不乏制假售假者。
拍賣形式的公開透明以及市場定價特點,又被普遍用作新生代畫家的市場定價功能。這最先是拍賣行一項穩(wěn)賺傭金的業(yè)務,往往都是委托人自拉自唱,以成交價為自己的作品樹一個價格標桿,高明的書畫家會鼓動粉絲去做“秧子”,私下給予補貼,更高明的書畫家凡是自己的作品上拍,都給予高度干預,對自己以前賣出的作品,有一概說是假的,有繼續(xù)讓粉絲去托價的。不一而足,都是拍賣這等美事滋生出的變味的事兒。
其實美好的事物都容易走向其反面,因為美好,其功能才會被廣泛運用,比如牛奶在農(nóng)場可見范圍內(nèi)一定是鮮美的,更廣泛的需求,有了囤積、儲運、供不應求,才會產(chǎn)生變質(zhì)、摻假。事物走向初衷反面的異化,只要它本身還有存在的意義,可待更完善的規(guī)則去制約它,以趨利避害。比如拍賣則有待更完備的拍賣法,若不然就等待市場去將投機者淘汰,也有可能像食物或流行商品一樣等待消費者最終將之拋棄。在法規(guī)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的狀態(tài)下,局外人應該謹慎消費或不參與,若你根本沒有嘗過原生態(tài)的美味,把變酸的食物當作就這滋味,那就有些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