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藝術的歸藝術
面對藝術批評而訴諸法律對簿公堂的事情,在中外藝術史上都是極少見到的。因此,去年十月畫家范曾因收藏家郭慶祥在報端撰文不點名批評其“才能平平”、“炫才露己”、“流水線作畫”等,起訴郭慶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500萬元,郭慶祥一審被判向范曾書面道歉,并賠償人民幣7萬元一案,便顯得格外突兀而令人矚目。
這牽扯到如今的時代,法律和我們藝術家自身如何面對藝術批評的問題。我們無權要求畫家范曾對于批評的雅量,出于維護自身的名譽,他完全可以以相應的批評方式來對郭慶祥進行反批評。當然,范曾也完全有權利去訴諸法律,只是法律對于這樣本屬于藝術批評的問題,開堂會審,非要替藝術家和批評家擇出小蔥拌豆腐一樣的一清二白來,多少顯得有些“越界”而難以服眾。藝術的問題,只能通過批評和反批評,經(jīng)過時間的篩選和淘洗,才會越辯越明而水落石出,而不會僅僅依靠法律的判決就一錘定音。實在地說,把皮球踢回去,可能是最好的選擇,讓屬于藝術的歸屬于藝術,讓屬于法律的歸屬于法律,就像一位詩人曾經(jīng)寫過的詩句:“把石頭還給石頭。”
在中外藝術史中,比郭慶祥批評范曾更為嚴重和出格的例子多得很,隨手舉一個音樂史中最為人熟知的例子,即德彪西毫不留情地批評貝多芬的音樂“只是黑加白的配方”;勃拉姆斯“太陳舊,毫無新意”;柴可夫斯基的“傷感、太幼稚、淺薄”……德彪西口出狂言雨打芭蕉般幾乎橫掃一大片,那些幾近刻薄的話,哪一句也要比郭慶祥批評范曾的厲害而難以容忍,卻未見得那些同時代的音樂家憤怒而起,對德彪西進行起訴。
在中國繪畫史中,以近代為例,1929年在上海舉辦的第一屆全國畫展,就曾有胡根天對畫展的批評;當時舉辦的很有影響的藝風社畫展,也曾有李寶泉和陳朝義的批評。而當時頗有影響的徐志摩和徐悲鴻的
“二徐之爭”,徐悲鴻批評當時畫壇“庸、俗、浮、劣”,徐志摩則反批評徐悲鴻堅持寫實主義是唯一出路而否定其他藝術形式的藝術主張。這樣針鋒相對的批評,也沒有影響二徐之間正常的交往,更不會由此貶損各自的藝術成就和地位。
法律無須輕而易舉地進入藝術批評園地,藝術的法官從來是良知和時間。因此,對于類似案件的二審判決,希望能夠謹慎而行。
(肖復興 北京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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