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品的瑕疵通常包括拍賣品的真?zhèn)我约捌焚|上的缺陷問題。如果一件拍賣品出現(xiàn)瑕疵,究竟應該由??來承擔責任,人們說法不一。 通常情況下,拍賣中的瑕疵擔保責任 包括兩種:一種是拍賣人對拍賣品的真?zhèn)魏推焚|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種是委托人對拍賣品的真?zhèn)魏推焚|的瑕疵擔保責任。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解讀 《拍賣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拍賣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同時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從《拍賣法》的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如實說明拍賣品的瑕疵是拍賣人和委托人的法定責任。如果在拍賣前,委托人或拍賣人對存在瑕疵的拍賣品沒有進行如實說明,那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責任不能因為一句“本人(或本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聲明而免除。 《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聲明內容與大多拍賣公司通常的聲明內容也不盡相同。該條規(guī)定的聲明內容并非是“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是“不能保證拍賣品的真?zhèn)魏推焚|”,兩者的概念和內容是完全不同的。 買者自負還是賣者有責 單就《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言,假如拍賣公司在拍賣規(guī)則或拍賣圖錄中事先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那么就應當依據(jù)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免除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那么,拍賣品的真?zhèn)魏推焚|的瑕疵擔保責任究竟應當由??來負責? 委托人作為出賣物品的提供者和物品售出后價款的享有者,在出售物品中享有獲得價款的權益,那么從公平角度而言,其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我國現(xiàn)行的《拍賣法》則賦予委托人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免除對拍賣品的瑕疵擔保責任,使得買受人在買到贗品后處于投訴無門的狀況,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在是否應免除委托人瑕疵擔保責任這個問題上,《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是互相矛盾的。《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均要求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并沒有賦予制造者和銷售者可以通過一份聲明來免除責任的權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可以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拍賣前明確聲明“拍賣人(公司)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以此來避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拍賣品瑕疵擔保責任應由委托人來承擔。以這種理念來梳理拍賣市場,將可能最終達到拍賣公司、委托人及買受人三方的合法權益均能得到公平有效的法律保護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