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在攝影的各種傳統(tǒng)中有一種是最值得驕傲和炫耀的,那就是由紀實攝影所體現(xiàn)的人文主義的價值傳統(tǒng),正是這種傳統(tǒng)幫助我們記錄下了那些在天才和魔鬼、上帝與動物之間生活著的普普通通的人,記錄了他們對這個世界的各種反應(yīng)以及這個世界帶給他們的種種歡愉和痛苦、榮耀和屈辱,記錄下了人性的種種特長和缺陷,事實上,這種傳統(tǒng)在攝影還處在非藝術(shù)和藝術(shù)的中間地帶時就已展現(xiàn)了它的巨大魅力,19世紀70年代英國著名的“赤貧孩子之家”的創(chuàng)建者巴納多博士(Dr.Barnardo)就敏銳地將鏡頭對準那些處于貧困線上的兒童,不久,J.湯姆森(John Thomson)和A.史密斯(Adolpha Smith)出版了《倫敦街頭生活》攝影集,“用一種不帶感情的、但卻是相當公正的態(tài)度”(M.蘭福德)記錄了生活在倫敦街頭的下層市民,這些都已成為我們了解那個時代人類生存狀態(tài)的無法替代的視覺信息媒介。在這種傳統(tǒng)的歷史行列中我們還能舉出像J.里斯(Jacob Riis)、L.海因(Lewis Hine)、謝爾特(Shelter)、B.布蘭特(bill Blandt)、A.柯特茲(Andr'e Kert'esz)、R.維希尼克(Roman Vishniac)、布拉塞(Brassai)、卡蒂布列松(Henri Cartient Bresson)、W.尤金·史密斯(W.Eugene Smith)、R.卡帕(Robert Capa)、C.史托汗(Christer Stromholm)、D.阿勃絲(Diane Arbus)、R.德巴東(Raymond Depardon)、D.呂昂(Danny Lyon)、C.哈拉(Cristóbhal Hara)這樣一長串具有大師級地位的名單來。而本文要討論的是這種傳統(tǒng)中爭議比較大的一類,即對那些在心理和生理上處于超常狀態(tài)(這是我能想到的最合適的詞兒)下的人類進行報導(dǎo)記錄的攝影,在這類紀實攝影中諸如布拉塞的《夜之巴黎》,W.尤金·史密斯的《水俁》、D.阿勃絲的《投入黑暗世界》,以及更年輕一代里R.德巴東的《精神病院》、D.呂昂的《芝加哥與曼哈頓貧民區(qū)的毀滅》都已成為經(jīng)典之作,本文把焦距對準當今赫赫有名的瑪麗·愛倫·瑪克(Mary Ellen Mark, 1941—),希望從她的攝影實踐中尋找出一些與人文主義的價值態(tài)度相關(guān)的理論原則。
按照潘諾夫斯基的說法,人文主義是在將人性與神性和將人性與獸性的這樣兩種方式的比較中產(chǎn)生的,作為一種價值態(tài)度,它由堅持人的價值(理性與自由)和接受人有局限性(犯錯誤與脆弱)這樣兩個密不可分的部分組成,并由此產(chǎn)生出兩個必要條件:責任與容忍。人文主義的這種定義既強調(diào)了人不應(yīng)成為上帝和種種其他極權(quán)代用品的奴隸的權(quán)力,也消除了個人中心主義和種種表現(xiàn)主義的狂妄自大的毛病,從而使人性的尊嚴確立在一種理性的準則之上。但是這套原則對于那些在心理或生理上處于畸形狀態(tài)下的人類也適合嗎?對于那些理性殘疾人(囚徒、妓女、變性者)也適合嗎?總而言之,對于所有瑪克稱為“處于生活邊緣的人”也適合嗎?和史密斯、阿勃絲一樣,瑪克以一種最敏銳的實踐方式對這種挑戰(zhàn)做出了反應(yīng),正是在這個人性最為脆弱的地帶,紀實攝影富有魅力地實現(xiàn)了人文主義“責任與容忍”的價值原則,從而成為扭曲狀態(tài)中人性的最好見證人和代言人。
在人文主義攝影傳統(tǒng)的理論原則中最首要的部分就是人性認同的原則,即以平等的、理解的方式而不是以干預(yù)、攻擊性或純客觀的態(tài)度去看待被攝對象的原則,它既包括攝影者從生活、心理上盡量接近被攝者,也包括使被攝者理解、參與攝影活動,這就像H.奎瑪評價阿勃絲時所說的:
在阿勃絲的照片里,沒有什么是即興或僅是“捕捉”到的,主題人物有興趣而耐性地面對著相機,他們完全意識到拍照的過程,而且合作。這種參與感構(gòu)成了攝影者與對象之間的交談,使照片表達出一份尊嚴。而我想:尊嚴就是這些畸形人物的力量來源吧!